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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中山市南区南源路48号碧景悦府1-7栋地下车库361号小车位的房地产(变卖)的公告

· 2024-12-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以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将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至2025年2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home.html,户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变卖其名下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

被执行人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南区南源路48号碧景悦府1-7栋地下车库361号小车位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1886号】。

变卖价(变卖预缴款):65664元,保证金:13100元,增价幅度:1300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具体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续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本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变卖财产为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及过户可能会受到变卖财产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影响,竞买人须自行向变卖财产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因资格限制产生过户不能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购房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购买政策规定。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必须承诺符合现行国家及变卖标的所在地的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如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变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因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变卖行为无效的,竞买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咨询及看样安排:

拍卖辅助机构:京东拍卖辅助服务团队

拍卖辅助机构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1号三乡人民法庭101室京东拍卖辅助团队

咨询电话:0760-88329860(在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期间接受咨询。)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次开拍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申请和有效证明,经本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变卖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变卖方式:1.竞买人需先报名并缴纳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竞买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2.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变卖开始后,已缴纳变卖预缴款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后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24小时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七、特别提示:

(一)变卖财产已知的情况说明及瑕疵披露:

1.根据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上述房地产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车库/车位。

2.上述房地产登记在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需由开发商出具税票后方可办理过户办证,具体出具税票、缴税等全部事宜由买受人与开发商自行协商并承担过户办证、缴税风险。成交后过户及办证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及办证所产生的涉及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自行前往自然资源局、税务等部门查询相关税、费情况。

3.本次拍卖的房地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由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识别并确认,按现状拍卖,成交后按现状交付。

4.根据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车位欠费明细显示,截至2024年6月,上述房地产欠缴车位物业管理费491.25元。该欠缴费用由买受人与房地产所在物管公司自行协商解决,请竞买人自行咨询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二)变卖前,请竞买人自行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变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期限等情况。买受人领取执行裁定书后,请尽快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过户缴税手续,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具体缴税期限由买受人自行征询税务部门。

(三)不动产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即由买受人代被执行人申报缴纳税款及代开发票等相关涉税事项;买受人自收到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垫付的因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缴纳凭证、垫付人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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