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2022〕47号
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2022年11月22日以拍卖方式出让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7-2号地块(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坐落: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
(二)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出让年限:50年
二、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地块 名称 | 土地 用途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所占比例 | 亩均税收(万/亩) | 土地产出(万/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米) | |||||||||||
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7-2号地块(莲都区) | 工业用地 | 31840 | 35%-60% | 1.1-2.6 | 10%-15% | 32 | ≥300 | ≤7% | ≥30 | ≥500 | ≥1.9 | ≥1923.2 | 960 | 480 |
(详见《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7-2号地块(莲都区)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2022〕10号))。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它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三、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竞买时需按照《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拟成立新公司申请》。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关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拟成立新公司申请》中的申明内容一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竞买申请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在莲都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含滞纳金、违约金)的;存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等符合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的;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2年11月11日到2022年11月21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12:00。(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拍卖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10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一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二)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3%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该幅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50%(含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2022年12月20日前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五)土地出让面积与规划建筑红线后退引起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时,以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登记发证。
(六)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七)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30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三年内。
(八)本次拍卖不设出让底价。
(九)土地受让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将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报建设部门审核。
九、联系方式
电话:0578-2668155、0578-2668245、0578-2136592
联系人:洪女士(利用)、徐先生(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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