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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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经开区塘汛中街中恒翰林府1、2号楼二层14#-25#门面,毗邻君悦华府、中玮海润城,距经开万达、三江医院300米。该标的整体出租,出租面积共计为882.97㎡,具体信息详见《资产信息表》。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 120 秒/轮,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 0.5 元的整数倍。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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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租赁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2.出租用途:该项目招商业态主要为生活配套服务、商品服饰、休闲娱乐类及其他类。 3.优惠期:6个月(含在租期内),自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优惠期间,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需承担除租金外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产生的费用。 4.本次出租的标的不存在水、电、气、供暖及物业管理费等欠费的情况,如有此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承租人需自行负责承租房屋的卫生、保洁、水、电、气及物业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物业公司对外公告收费标准缴纳)等日常经营支出及安全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抵押、质押该房产。 6.本次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且不影响成交和成交价格。 7.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须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8.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9.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相关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票据等。 10.看房联系人:刘涵宇;联系电话:18117555202。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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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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